太阳集团tyc539章程
山东省教育厅
高等学校章程修正案核准书
第7号
太阳集团tyc539:
你校上报我厅的《太阳集团tyc539章程修正案》收悉。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规定,现予核准。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并认真抓好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
2021年2月9日
太阳集团tyc539章程
(2015年11月9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生效。根据2021年2月9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的《太阳集团tyc539章程修正案》修正)
序 言
太阳集团tyc539源起于1951年在淄博洪山设立的山东矿区第二煤矿职业学校和1956年建立的济南煤矿学校,两所学校分别发展为淮南矿业学院与山东煤矿学院。1963年,淮南矿业学院撤销并入山东煤矿学院。1971年,山东煤矿学院与泰安煤矿学校在泰安组建山东矿业学院。1999年,山东矿业学院与山东煤炭教育学院合并组建太阳集团tyc539。2001年,山东省财政学校并入。2004年,学校主体搬迁至青岛。2012年, 学校被确定为山东省应用基础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
建校以来,学校形成了“惟真求新”的校训,“团结、勤奋、求是、创新”的校风,“坚韧不拔、发奋图强”的科大精神,“爱校奉献、敬业实干”的优良传统,“尚德尚学、严谨严格”的教风和“勤学笃行”的学风,为山东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煤炭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
学校未来的发展目标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立足山东、扎根中国大地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坚持内涵发展,坚持深化改革,坚持依法治校,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提升学科和科学研究水平,提升社会服务能力,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工科主导、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研究型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不断推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太阳集团tyc539,简称“山科大”,英文名称为Shand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SDUST。
学校在山东省青岛市、泰安市、济南市三地办学,法人注册地址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前湾港路579号,网址为。
第三条 学校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山东省教育厅主管。
第四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自主权:
(一)按照精简、效能和总量控制的原则,根据办学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党政管理机构以及教学、科研、教辅等内设机构的设置方案,自主确定内设机构人员配备;
(二)在人员控制总量内,按规定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三)自主制订教师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办法和离岗创业办法;
(四)自主制订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
(五)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自主调整优化同一层次研究生类型结构;
(六)在完成国家规定教学任务、使用统一教材基础上,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专业教材、组织教学活动;
(七)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利用社会资金开展技术攻关、提供科技服务的科研项目,可按合同约定自主支配经费;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自主权。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太阳集团tyc539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和校、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推行教授治学,实行民主管理。
第六条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全面负责、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 学校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有关规定,设置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等内部组织机构,明确组织机构的职责与权限,健全监督与约束机制。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非常设机构。
学校对泰安校区、济南校区实行以条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审计监督机制,依法依规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信息公开,强化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九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教育引导学生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学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十条 学校倡导和维护学术自由与学术自主,积极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和自主创新的科研氛围。
第十一条 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主要开展全日制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并根据国家和社会需要开展继续教育,积极发展外国留学生教育。
第十二条 学校为以工为主的多科性大学,涵盖工学、理学、管理学、文学、法学、经济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第二章 治理结构和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担负意识形态工作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扬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在校党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委会的职权。党委常委会对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太阳集团tyc539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执纪、问责,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四)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六)保障党员的权利。
第二节 校长
第十七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和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十九条 校长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门领导小组(委员会)处理有关工作。
第三节 学术组织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学校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和发展需要设置和调整内部学术组织。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是教授治学的基本形式,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设立学科建设、职称评聘、教学指导、学术评价及学术道德等专门委员会,在学院设立学院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包括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
(二)审议专门委员会和学院学术委员会的提名组成人选、工作规则和提交的重大问题;
(三)审议学科专业、学术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审议教学和科研评价标准、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职务评聘与考核等学术条件;
(五)评定校级教学、科研项目,校级人才和团队的引进、选拔与培养计划,校级教学、科研成果和学科、科研平台的学术水平,确定资助和奖励方案;
(六)推荐申报各级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和奖励,推荐申报学科、科研平台和人才、团队人选,推荐申报本科专业和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学科;
(七)对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分配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资金的分配使用提出咨询意见;
(八)组织开展学术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为学校学术发展提供决策咨询与建议;
(九)指导、促进学科交叉和学术交流,倡导和建设自由创新的学术文化;
(十)审定学校学术道德规范,接受学术问题的申诉,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
(十一)研究处理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负责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若有需要,经主任委员或校长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为学校学位及其相关事项的管理机构,依法依规负责学位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至25人组成,包括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校校长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章程开展工作,可以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7至15人组成,分委员会主席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四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校务公开、实行民主办学的基本形式。学校支持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听取并审议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并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并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收入和奖励分配方案,考核和奖惩办法等重要事项;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院(系、部)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五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三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有关工作报告和学生会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与学生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和制度;
(三)审议学生提案以及其他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具有普遍性的重要事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安排,组织对教职工工作态度和业务能力进行评价,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代为行使职权。
第六节 学院及其他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设立、调整学院及其他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法对学院进行管理和考核,赋予学院人、财、物等方面的管理和使用权力,学院在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院依法依规自主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社会服务活动,自主统筹和配置教学科研资源,负责教职工和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依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的重要问题以及党务、行政管理方面事项。学院党委书记主持讨论涉及学院党委的工作事项,院长主持涉及行政的工作事项。
第三十八条 学院党委负责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党的建设和德育等工作,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学校根据需要可设置副院长若干人,协助院长履行职责。
院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等工作;
(三)组织对学院教职工进行业绩考核;
(四)负责本单位财务与资产管理;
(五)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六)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事务的咨询、决策机构,在学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处理有关学术事务。
第四十一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指导下,参照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十二条 学院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设立、调整下属教学、科研机构,并报学校批准。
第四十三条 具有独立建制的系、部、研究院、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以及其他教学科研机构,按照学校授权,参照学院自主组织和开展工作。
第七节 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理事会是学校建设与发展的决策咨询、议事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施科学决策、扩大民主监督,促进社会参与的重要治理主体和组织形式。
第四十五条 理事会由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学校及职能部门代表、相关学术组织的代表、共建单位的代表和杰出校友等组成。
第四十六条 理事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拟定或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参与审议;
(二)审议学校有关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三)研究、审议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方式、途径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四)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建议;
(五)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四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遵循民主协商的原则,就会议议题充分讨论,形成共识,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决定重大事项或者重要决议。理事会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及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学校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负责安排理事会会议,联系理事会成员,处理理事会的日常事务等。
第三章 学生与教职工
第一节 学生
第四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平等接受学校教育、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公正获得学业和道德上的评价,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得各种奖励或资助,完成规定学业,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公平获得国内外交流、学习、深造以及学校科研资助等发展机会;
(四)依法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并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山东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学生行为规范与学术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二)努力学习,勤于实践,完成学业;
(三)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及时偿还助学贷款;
(四)自觉维护学校名誉及学校利益;
(五)维护学校安全稳定,配合学校做好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及善后工作;
(六)法律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学校设立学生权益保护和救济工作机构,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帮扶和救济。
第五十一条 不具有学校学籍的进修生、交流生等,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在校学习期间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五十二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生自治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节 教职工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是指以教师为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教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和需要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荣誉称号,公平获得国内外交流、学习、深造、培训及学校科研资助等发展机会;
(三)公正获得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的评价;
(四)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七)对涉及本人职务晋升、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教职工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二)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规范,秉持公平诚信,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完成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和救济工作机构,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为教职工提供必要的救助。
第四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多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办学经费,获取社会支持。
第五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完善财务监督机制,确保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七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五十八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五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加强对校名、校誉、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深化后勤社会化改革,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服务保障。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不断加强办学基础设施建设、自然和人文景观建设,提高校园信息化、教育技术现代化建设水平和校园管理水平,加强图书情报和档案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改善教学科研条件和设施,为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提高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五章 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四条 学校实行开放式办学,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国际著名研究机构开展科研合作与交流,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不断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提高学校的国际影响力。
第六十五条 学校积极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合作,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科技进步提供智力支持,为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提供决策咨询。
第六十六条 学校重视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推动协同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为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撑。
第六十七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学校欢迎和鼓励校友以各种形式参与学校建设和发展。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院系、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依照章程,在校友会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组织和社会人士捐赠,扩大办学资源。
第六章 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六十九条 校徽为蓝底白字、白色图形的圆形证章。图形由象征学校积极向上、腾飞发展的飞鸟和象征科技之花盛开的花朵组成;图形外环上方为毛体字中文校名,下方为英文校名。
第七十条 校旗为长方形蓝色旗帜,旗帜中央印有白色学校中英文名称和校徽。
第七十一条 校歌为《太阳集团tyc539校歌》。
第七十二条 校庆日为9月16日。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党委讨论审定,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1/5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或校长办公会提议,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学校党委审定,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规范,学校制度建设以本章程为准,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六条 学校党委负责解释本章程并监督本章程的执行,受理对违反本章程行为的投诉。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